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聘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全体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专职教职工按人事隶属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书,兼职外聘教师签订劳动协议书。
第三条 聘用合同样本送审和签订审批程序
(一) 聘用合同样本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
(二) 签订合同人员名单、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和职务、待遇须经校长批准,人事处遵照执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 签订范围:学校与自有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 合同条款
1. 学校(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自有专职教职工(乙方)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甲方根据岗位实际需求确定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乙方连续在校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4. 乙方岗位职责和任务。
5.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7.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
8. 除本条第1至7项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一致约定其他事项。
9.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三) 合同履行原则
1.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双方须严格遵守。
2. 劳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3.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经甲方批准岗位调整的人员,需填写《长春人文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变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岗位变动审批表》),调整后乙方按照新的工作岗位履行岗位任务,薪酬及相关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4. 合同期内甲方与享受学校特殊待遇的教职工(如攻读学位、进修、培训、职称评审推荐且晋升高级职称等)约定服务期。教职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5. 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疾病的,暂缓续订劳动合同。
(四) 合同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 违反学校劳动合同或其他单项合同约定的;
(3) 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访学、攻读学位的;
(4)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旷工达到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时限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的声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6) 学年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出现的;
(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
(五)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或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 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六)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履行的必要程序
1.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甲方提出解除或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人事处填写《长春人文学院教职工解聘/不再续聘审批表》,乙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批后,人事处按照学校批示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乙方离校前需到人事处领取《长春人文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审核表》,在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与学校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档案关系转移等手续。
5. 甲方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乙方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本人不接收书面通知、邮寄也无法送达时,甲方可登报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 违约责任的处理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所签劳动合同条款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或在甲方规章制度中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虽未约定,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 劳动协议书的管理
(一) 签订范围:学校与人事关系隶属于其他单位或退休返聘的专职教职工、兼职外聘教师(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劳动协议书。
(二) 协议条款
1. 学校(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乙方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
3. 劳动协议期限。
4. 乙方岗位职责和任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5. 劳动报酬约定。
6. 劳动协议的履行、解除和违约责任。
7. 劳动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 劳动协议书的签订
1.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签订劳动协议,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手册和各项管理制度,双方须严格遵守。
2. 劳动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须全面履行劳动协议约定。
3. 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经甲方批准调整岗位的人员,需填写《岗位变动审批表》,调整后乙方按照新的工作岗位履行岗位任务,薪酬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四) 劳动协议的解除
1. 乙方在受聘期间,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2. 乙方在受聘期间,不能胜任甲方分配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五) 违约责任的处理
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协议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和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