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对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职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职、在岗自有专任教师的非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师资队伍整体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原则,进修培训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
(二) 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进修培训。教师进修培训应有序进行,原则上任一类型进修培训结束后满1年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型进修培训,多类型进修培训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三) 教师脱产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进修培训类型
(一) 名校进修培训:教师到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课程进修、科学研究等。
(二) 专项培训:学校或学院(教研部)统一安排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三) 实践锻炼:教师到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政府等进行基础教育教学实践、行业实践和挂职锻炼。实践锻炼形式分为:
1. 顶岗(挂职)性锻炼。以脱产方式全面参与到实践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认定时长按实际情况确定。
2. 考察性锻炼。以非脱产方式深入企事业单位、政府等进行有目的的实地考察。
3. 参与性锻炼。以非脱产方式在工作之余参与企事业单位、政府的工作。
4. 服务性锻炼。以科研项目、指导培训等方式承担企事业单位、政府的实践任务。
(四) 短期业务提升:与所在学院(教研部)的专业、学科、业务发展相关的各类短期培训。
(五) 国家、吉林省指令性进修和培训。
第五条 进修培训条件
(一) 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 具体条件
1. 名校进修培训
(1) 原则上要求在校工作满2年且年龄50周岁以下。
(2)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主持在研省级(含)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中级职称教师。
(3) 申请者为所在学科的教学科研骨干,有明确的进修培训规划。
2. 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计划由学校或学院(教研部)统一规划,选拔符合专项培训要求的教师参加培训。专项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新教师岗前培训、新晋升职称人员培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
3. 实践锻炼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多种形式的实践锻炼,实践锻炼的内容应该与教师从事专业对口,与学校的专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
4. 短期业务提升
根据业务需求,经所在学院(教研部)和学校同意,教师可以申请参加各类短期业务培训。
5. 国家、吉林省指令性进修和培训
根据具体文件内容,学校选派相应教师进修培训。
对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发展亟需的进修培训需求,可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六条 进修培训选派程序与管理
(一) 学院(教研部)每年9月初向人事处报送新学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明确进修培训教师名单、进修学校、进修时间、预期目标、所需经费,由人事处统一报请校长审批,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二) 非脱产在国(境)内外进修培训的,填写《长春人文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人事处。不需要学校经费支持的,人事处将《审批表》留存备案,进修培训经费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人事处长审批,进修培训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人事处报校长审批。
(三) 脱产在国(境)内外进修培训二个月以上,填写《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报请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进修教师签订《长春人文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并办理教师借款、报销等事宜。
(四) 学院(教研部)在学校审批计划外临时决定派出学习、交流的,须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报请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到人事处、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 在长春市外进修培训的,在抵达进修培训所在地后,应立即告知所在单位最新联系方式(含住址、电子邮件和电话等),进修培训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日常联络并定期汇报学习、生活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培训进修相关待遇政策
(一) 薪酬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
1. 非脱产或者脱产在国(境)内外进修培训二个月(含)以下的,学校继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基础酬金、岗位酬金、薪级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发放,课时酬金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2. 脱产在国(境)内外进修培训二个月以上的,学校继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视同完成工作量,按薪酬总额的40%发放。
(二) 培训费用
1. 教师脱产在国(境)内外进修培训的,学校为其报销培训费及往返车船费一次(交通方式要求详见《长春人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 市内交通费、伙食费自理。在长春市以外进修培训二个月(含)以下的学习,每天给予50元住宿补助。
第八条 进修培训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教师进修培训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的考核。
(二) 进修培训期间考核合格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
(三) 教师脱产在国(境)内外进修培训二个月以上的,结业后至少在学校工作三年,如违约,退回其在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给的全部薪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以及为其报销的全部费用,企业年金单位缴存部分归属按《长春人文学院企业年金方案》执行。
(四) 进修教师回校后二个月内,须在本单位或学校作一次报告,进行汇报、交流,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 教师申请进修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依规申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教师以外人员进修培训须逐级申报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职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