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长春人文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师德违规查处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在校内向师生传播宗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无特殊原因拒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校内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师德监督考核采用自查自评、基层单位考核、职能部门监督、学校审核等方式叠加进行。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线索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会同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复核单位,纪委办公室为监督单位,进行调查复核;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出具事件认定结果。
第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师德违规查处内容的教师,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本学年和下学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酬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在师德违规事件发生后,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会同事件涉及单位以事件为鉴,学校和基层单位对师德违规行为实行台账管理,进行查摆、剖析、反思和总结,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第七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要求将师德违规情况上报至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