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春人文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第四条 将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职业发展全过程,包括招聘引进、教师资格认定、授课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任用、学年与聘期考核、人才及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出国研修、培训培养等各环节。
第五条 考核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考核的领导、部署和处置。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各相关部门,统筹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各部门负责把关考核本部门职责所涉及的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建立全过程把关机制,落实把关责任。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基层单位师德考核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双负责人”制。
第三章 学年师德考核
第八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7月中旬完成。由各基层单位组织,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结果公示、确定考核结论。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被考核人员的25%。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个人对照《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写出个人师德总结,根据实际表现进行自我评价。
(二)评议。基层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通过教师互评、群众测评等形式对本单位教师进行评议,结合日常表现,填写《长春人文学院师德考核评价表》,提出考核结果。
(三)公示。基层单位对师德考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基层单位将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复核。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基层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计入教职工师德考核档案。
个人对本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馈的,由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评定意见。个人对本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诉,个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师德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条 凡出现《长春人文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所列的“负面清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学年师德考核等级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学年师德考核结果是学年考核的重要依据。学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年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学年考核优秀的,必须学年师德考核优秀。
第四章 专项师德考核
第十二条 专项师德考核是指在招聘引进、教师资格认定、授课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任用、人才及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出国研修、培训培养等职业发展节点时实行把关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 认定。相关基层单位形成把关意见。
(二)审核。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基层单位形成的把关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考核时仍在纪律处分期的,认定为不通过;如考核时处分期已结束的,根据其受处分后实际表现情况决定,如表现良好可以认定为通过,否则认定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 资格类师德考核结果只对当次申报、推荐相应资格有效。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推荐。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优秀的,应优先推荐。
第五章 反馈、申诉与监督
第十六条 考核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被考核人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第十七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官网首页公开有关电话、邮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受理师德考核工作投诉。
第十八条 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或不通过。单位执行考核程序不到位的,须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的考核方和被考核对象之间应遵循回避原则,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等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二十条 对师德考核存在组织不力、考察不严、隐瞒推诿等行为导致考核结果不公正、不客观、不全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学校对其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落细师德考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