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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20 10: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守住师德底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长春人文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成员单位为监察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工会、纪委办公室、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党委保卫部)、党委组织部、宣传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承担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协调、落实、监督职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在校内向师生传播宗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无特殊原因拒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校内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是师德失范行为的主要受理部门。基层单位院务委员会是本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虚构或夸大事实、故意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基层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对属于本单位范畴情节轻微的师德失范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并及时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报送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不易辨别或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线索的核查,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与基层责任单位协同进行。涉及思想政治问题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涉及学生培养问题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核查;涉及境外教师和留学生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查;涉及学工干部、辅导员的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核查;涉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办公室核查。情况复杂不能明确负责部门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部门。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立案。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或基层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立案决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不足的,不予立案,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组成的调查组。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暂停其职责。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

(三)处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提交校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处理决定应当形成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教师本人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四)执行和送达。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五)复核。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监督。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处理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问责。

(七)解除和延期。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本人表现以书面形式下发决定予以解除或延期。

(八)归档。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其他有关材料由负责单位整理存档,同时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学校师德失范行为人员信息库,个人师德失范相关信息存入学校师德失范行为人员信息库。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教科研项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停课,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教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两个学年。

(二)情节较重给予处分的,除上述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外,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调离教师岗位等。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上述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处分外,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撤职、解除聘用合同,同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党员教师违反本条规定,由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有执行期限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作出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

(三)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交相关部门和受处分教师所在基层单位存档。

(四)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共同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师风建设责任,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五条 因基层单位监管不力,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校分别作出检查,学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同时取消本单位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党的建设、日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为对基层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学年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体系,对于学校查实并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在学校和基层单位两个层面进行通报,并将相关警示案例作为新教师入职培训、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基层单位每年至少面向全体教师组织一次师德师风警示教育,教师党支部须将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作为支部年度组织生活的必须主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