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加快学校一流民办大学建设过程中,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以德
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教师承担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三)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自身发展诉求,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发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加强学校统筹规划,完善政策配套,明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厘清校院两级任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并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基层单位落实、教师自我约束合力共建的师德师风
建设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部署、考核及处置。校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教学督导委员会、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科研产业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宣传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保卫处(党委保卫部)、工会等相关单位为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 责任分工
(一)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部门联动,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二)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统筹协调工作。
(三)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会负责师德师风培训、新教师入职培训和系列教育活动。
(四)宣传处(党委宣传部)负责师德师风具体内容、先进典型选树及宣传工作,保卫处(党委保卫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
(五)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学生喜爱的好老师”等评选活动。
(六)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产业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开展教学名师、教学新秀、优秀教师等评选活动。
(七)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接待并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师风监督与评价。
(九)基层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师德师风档案。
第六条 基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和监督。
第七条 在师德师风建设中校院两级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每学年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带头学习师德师风有关文件精神,带头践行师德师风规范,重视研究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设举措
第八条 加强思想价值引领。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传道者首先明道、信道,充分利用每周教职工集中理论学习时间,组织教师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同时,把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教学科研活动中,体现在育人育才过程中,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九条 创新师德师风教育。以教育引导和自我修养相结合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师德师风教育是学校培养教师的首要任务,贯穿教师职业生涯的全过程,面向全体教师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培训工作;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和取得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大力宣传教学名师、教学新秀、优秀教师的优秀典型案例,用立德树人的动人事迹诠释师德师风内涵;鼓励教师积极在社会实践中增长服务社会和服务人民的才干,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将师德规范转化为内在信念和自觉行为,养成师德自律的良好习惯。
第十条 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把教师学术诚信建设作为学校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开展教师职业诚信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将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培训、新教师培训和教师考核,引导和规范教师恪守学术规范,注重自我学术道德修养和水平的提高。建立教师学术失信的惩戒措施,严肃查处教师学术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学术风尚。
第十一条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师德师风宣传。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教师基本道德规范。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学校优秀教师典型事例,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典型的良好校园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健全师德师风考核体系。加强新入职教师的政治思想和师德师风的综合考察,严把入口关;将师德师风表现情况作为教师年度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单位学年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每名教师建立师德师风考核档案,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三条 强化师德师风监督。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校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五位一体”师德师风监督体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师德师风建设,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做到有诉必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四章 激励与惩处
第十四条 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和教科研项目等工作的首要条件。对师德师风表现优秀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师德师风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表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从严进行查处。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在校内向师生传播宗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无特殊原因拒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校内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停课,以及取消其在评价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教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情节较重给予处分的,除上述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外,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调离教师岗位等。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上述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处分外,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撤职、解除聘用合同,同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党员教师违反本条规定,由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对教师师德失范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调查过程须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调查和处理的有关内容。教师本人签字确认调查事实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将调查事实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
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最终处置意见,报学校校务委员会和党委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学校董事会核定。教师对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党政单位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作出检查,学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同时取消本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教师。
第二十条 其他职工、在校短期工作的兼职教师、特聘教师等师德师风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