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对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实行岗位坐班制度。
(一)专职教师除课堂教学时间外,每周在校坐班两个半天(含周三下午全校教师统一到校时间);兼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教师,每周在校坐班三个半天(含周三下午);兼任基层院长、系(含院下系)、部主任的,实行坐班制。
(二)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工人根据岗位职责实行不同形式的坐班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休假。
(一)法定节日、双休日按照国家规定休假。
(二)寒暑假休息根据各岗位职责确定。
1.专职教师寒暑假带薪休息。在学生离校后一周休息,开学前一周上班。
2.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寒暑假带薪休息。在学生离校后二周休息,开学前二周上班,休息期间轮流值班。
3.后勤部门工人假期按照正常工作制度上班。
(三)教职工婚假为十五天。含公休日或法定节日,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结婚的不再补休婚假。
(四)女职工产假正常为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女职工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六)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可上下午各半小时,也可合并一次性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
第四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上班,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事假
1.请事假三日以内,由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请事假四至六日,需持请假条由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审批。特殊情况请示校长。
3.请事假七日以上,需持请假条由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请校长审批。
(二)病假
1.请病假三日以内,由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请病假四至六日,持诊断书由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审批。特殊情况请示校长。
3.请病假七日以上,持诊断书由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校长审批。
(三)休婚假需提前一个月向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
(四)休产假或怀孕终止妊娠的须持诊断书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并持请假条到人事处备案。
(五)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
(六)哺乳假由女职工根据学校规定和单位工作情况酌情安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七)公出按照出勤对待,需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员因公事外出的,应提前七天向所在院(系)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
2.教职员公出时间超过十五天,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提请校长审批。
3.院(系)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提前三天向校长请假。
(八)教职工请假需校长审批的,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交本单位考勤工作人员保管,月末将《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病假诊断书与教职工出勤报表一起报人事处。
第五条 教职工各种类型的休假执行不同的工资政策。
(一)病假:一般病假,每学年十五天之内工资照发;超出十五天按日扣发工资;重大疾病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按照《教职工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暂行办法》执行。
(二)事假:连续事假十五个工作日或学年累计事假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按日扣发工资;无不可抗拒的理由连续事假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学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为自动离职,特殊情况报校长审批。
(三)婚假、丧假发全额工资。
(四)产假发给基本岗位工资和生育津贴。
第六条 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十分钟之内(教师迟到、提前下课五分钟),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超过十分钟一次扣发半日工资。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二次,按旷工一日处理。
(二)旷工学年十五个工作日者予以解聘。
(三)学年旷工二个工作日以上十五个工作日以下的,考核基本称职,不发学年业绩工资。
第七条 教职工考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一)每个单位确定一名考勤工作人员(兼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考勤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考勤工作人员名单在新学年初报人事处备案。
(二)每个月月末,考勤工作人员要向学校人事处报送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报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并签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