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教师〔20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4号)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中民协〔2024〕11号)的要求,做好我校银龄教师聘用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工作要点
(一)认定范围。本次仅认定符合自有专任教师资格的银龄教师,其他银龄教师的认定另行通知。
(二)自愿认定。本次认定通过线上进行,符合要求的教师自愿申报认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择优认定。各单位要充分考虑银龄教师与学科专业的匹配度,本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原则聘用与认定,把握好银龄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结构与比例。
(四)严格认定。各单位要提高站位,务必立足于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民办教育规范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做好银龄教师的聘用与认定工作,杜绝弄虚作假。
二、组织实施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教育部相关司局的指导下,负责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认定的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对接工作。认定工作由学校申报、组织认定、检查复核三个阶段组成;检查复核后的认定结果将由协会正式上报教育部相关司局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请各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申报准备(2024年6月25日至6月30日)
申报人员在申报认定之前,应根据本《通知》中的遴选条件准备申报材料,于6月28日11点前将《银龄专任教师申报认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纸质签字版,见附件1)报送人事处(东校区行政楼A307室);7月1日将附件2电子版、附件3中须提供的支撑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1782338146@qq.com。
具体支撑材料清单见附件3。
(二)公示、申报认定(2024年6月28日至7月5日)
学校组织公示银龄专任教师拟认定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学校登录“中国民办教育银龄计划工作平台”,按照《民办高校银龄教师聘用与认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标准和要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
(三)专家审核(2024年7月8日至7月26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建的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各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照相关程序审议认定。
(四)结果反馈(2024年7月29日至8月9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将认定结果陆续反馈各校,并同步抄报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结果将被纳入202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并按学校自有专任教师核算。
(五)抽查复核(认定期间及之后一段时期内)
在认定期间及之后一段时期内,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将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与核验,如发现有作假行为,将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遴选条件
(一)本次认定的银龄教师,是指民办高校聘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校退休教师,以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院所、部队院校、行业企业退休人员。
(二)银龄教师年龄不超过75周岁(含),一线教学科研管理和行业经验丰富,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
(三)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全职在校连续工作两年及以上。如出现聘用时间中断情形,需自恢复聘用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校连续工作时间。
(四)仅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银龄专任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需达到本校教学岗自有专任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担任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公共教研部主任、系主任以及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管理或科研岗位的银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64学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贯彻落实好银龄教师的聘任、使用与认定工作。
(二)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严把政治关、师德师风关和质量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各单位请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对接此项工作,并将人员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等)以正式函件的方式报至人事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贺、代敬帅
联系电话:84537148、84537262
邮箱:1782338146@qq.com
人事处
2024年6月25日